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6023号
原告: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新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439G。
法定代表人:江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郑玲,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江凤英,女,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龙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