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江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水表检定站,住所地铜陵市金山中路和新光路交界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大院南侧。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铜陵市水表检定站(以下简称水表检定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1、二审判决断章取义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分散申请人向二审法庭补充提交的水表检定站在2013年11月6日制作的水表检定书所要证明的目的。2、二审法院认定水表检定站是首创公司的下属机构,其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由首创公司承担,该认定经不起推敲。3、二审判决认定“***提出首创公司蓄意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复收费和肆意扣划客户账款,应承担***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一、二审法院的法官对本案先入为主,在开庭时间的安排和庭审质证的方式上对申请人多有限制,不难否认庭审质证效果要大打折扣。申请人一审中提交了鉴定申请和15份证据,二审中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水表检定站在2013年11月6日制作的水表检定书,原审法院怎么能说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呢?!(二)二审判决模糊申请人提出对水表进行鉴定的申请理由,进而再次驳回申请人于理于法应当获得的鉴定权利。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水表)申请,同年9月5日向二审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终729号民事判决。

再审审查期间,本院认真全面审查了原审案卷材料(包括庭审情况)及***的申请再审事由和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鉴于首创公司依法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所作出水表检定结论合法有效,故对***要求重新鉴定水表的请求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庭审中亦无不当之处。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华春

审判员  张希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李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