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439G(1-1)。
法定代表人:江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西张路网店房,组织机构代码:L0865364-X。
经营者:夏阳,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留各被执行人享有的征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705执2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