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305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文忠。
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2015)青民二初字第1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