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765号
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157592,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二中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亚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艾岩(实习),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69139X7,住济宁北湖度假区火炬南路237-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汤志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冶庆贺、安晓宁(实习),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宁大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3436326B,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57号(水韵城)。
法定代表人:李继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梨花,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大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初步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6元,由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