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嘉祥县。
被执行人: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