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嘉祥县。
被执行人: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