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5号楼12层1250号。
法定代表人于欣,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12号14幢。
负责人宋永涛。
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31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六千一百六十一元一角三分、逾期利息(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七十七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 行 员 李晓芳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