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5号楼12层1250号。
法定代表人于欣,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12号14幢。
负责人宋永涛。
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31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06.26396万元、逾期利息、仲裁费人民币3.352153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317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芳
审判员 林 骁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