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664号
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闽鲁建材-模板木材园二区3号。
法定代表人:郑美和,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308室。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前海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