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664号 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闽鲁建材-模板木材园二区3号。 法定代表人:郑美和,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308室。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前海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度口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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