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323民初524号 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10幢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3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工业园区奥美医疗企业西侧空地废旧资源交易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业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骏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骏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0,000元、违约金156,000元(520,000元×30%),合计67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707,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1日原告给被告公司位于呼图壁县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建设项目工程电力施工工程,此工程设备主材由被告提供,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65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22年12月27日竣工予以验收。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未支付部分款项的30%违约金。 昆仑公司辩称,对原告建设的工程项目认可,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剩余420,000元工程款未付。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认可,工程建设完毕后,双方仅是通过微信和短信进行交接,没有进行正式交接,所以双方都有过错,原告主张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且原告主张违约金不能以520,000元为基数,应该以42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被告并非不支付工程款,只是支付工程款需要很多票据、证书等相关资料,审批后才能拨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骏业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电力工程安装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22年10月21日签订《电力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认为双方对建设的工程没有进行交接,且被告剩余42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审查,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2.竣工验收单1份,拟证明该工程2022年12月27日竣工后经国网呼图壁县供电公司验收符合要求,现已通电、未用电。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没有收到过该份竣工验收单,该验收单的公章上没有书写日期,与2022年12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发过来的验收图片不一致。因无书面验收单,被告无法走付款流程。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虽然没有给被告送达,但该验收单在客户处加盖了呼图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并有该单位人员签字,呼图壁县供电公司作为验收单位也加盖了公章。且被告对原告施工完毕且工程已经竣工的事实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银行电子回单1张,拟证明原告于2022年12月17日开具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130,000元,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被告支付130,000元,原告安装工程完全达到送电条件,被告应当支付款项。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经审查,因被告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保全费发票1张、律师代理费发票1张,拟证明原告因诉讼所产生保全费、律师费。经质证,因是复印件,被告认为票据系复印件,故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经审查,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系电子发票,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昆仑公司提交1份交易明细,拟证明2022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工程款。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认为该明细上备注的是借款,工程完工后,原告要将这100,000元退还。经审查,因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昆仑公司与骏业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签订《电力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骏业公司自有资质从昆仑公司承包,骏业公司负责办理用户电力报装手续、设备试验、停电接火申请、电力设计图纸、计量安装、验收及送电手续,骏业公司配合昆仑公司进行竣工资料申报,检测费由骏业公司承担。工程价款为650,000元。付款方式:1.预付款20%,合同签订后支付。2.电力工程竣工,经建设方及现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骏业公司提交本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剩余款项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供电公司验收合格通电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总价的100%。违约责任约定:本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解除该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昆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将一次性承担未支付部分款项的30%违约金;骏业公司除承担逾期违约金等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昆仑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变更期间费用,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昆仑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骏业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月12日向骏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骏业公司向昆仑公司提供130,000元增值税发票。 该工程经电网呼图壁县供电公司***检验后签字并加盖该公司公章,由呼图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签字确认并加盖呼图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后竣工验收。骏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昆仑公司工程负责人发送了竣工验收审批单,未向昆仑公司提交书面的竣工验收材料,庭审中骏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另查明,骏业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昆仑公司名下价值707,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新2323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将昆仑公司账户中707,000元予以冻结。骏业公司缴纳保全申请费4,055元。 本院认为,昆仑公司与骏业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骏业公司按照《电力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对案涉合同项下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通过了呼图壁县电力公司及客户呼图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签字验收。昆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骏业公司工程款。骏业公司主张由昆仑公司支付剩余520,000元工程款,庭审中骏业工程认可收到昆仑公司给付的两笔共计230,000元款项,故本院认定昆仑公司应当向骏业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420,000元。 骏业公司主张昆仑公司违约并承担未付工程款30%的违约金。昆仑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该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昆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将一次性承担未支付部分款项的30%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电力工程竣工,经建设方及现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骏业公司提交本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剩余款项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供电公司验收合格通电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总价的100%。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将承担违约金,但根据合同约定,骏业公司工程竣工后未能及时将全部竣工资料提交给昆仑公司,亦存在过错,且本案骏业公司未就昆仑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交证据,故本院认为,骏业公司主张按照未付工程款420,000元的30%即126,000元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但昆仑公司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支付剩余款项,给骏业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违约利息损失即3,833元(420000×0.0365÷12个月×3个月),予以认定并支持。 骏业公司主张由昆仑公司承担保全费4,055元,系其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骏业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仅约定若骏业公司违约,除承担逾期违约金等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昆仑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但并未约定昆仑公司违约后向需向骏业公司主张上述费用,故对骏业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0,000元; 二、被告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33元; 三、被告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055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0.00元,由被告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80元,由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