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730号 申请人:***,男,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男,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男,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图***前海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MA78L6AK5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上海路34号启纪集团B座二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鲁0391民初566号判决书于2023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23450.8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咨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23450.8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