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桂市法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广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军,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灵北路6号Β栋Β单元2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广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房产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未成交,且被执行人所有流拍房产价值受市场等因素影响而远不足以偿还系列执行案件所涉款项,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价值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罗润民
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