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7492号之一
原告:宜昌勤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新华广场写字楼A02栋9楼912。
法定代表人:陈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
法定代表人:冯娴。
被告:重庆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1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宜昌勤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宜昌勤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勤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勤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勤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际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西倩
书 记 员 李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