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203号
原告:贵州弘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杨梅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8E6Y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旧市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426163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弘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弘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弘林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贵州弘林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弘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9.38元,由原告贵州弘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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