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0财保312号
申请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旧市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426163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昆明路遵义唯一国际11幢16层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YWOK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刚,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刚银行存款5002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刚银行存款5002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可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许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