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6547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旧市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4261630K。
法定代表人:胡小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兰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李佳昱
书 记 员 漆株杉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