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59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宁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宁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106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11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两个,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2106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3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272元,亦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