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执异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206号附3号7-3-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FF80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旧市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426163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51执3817号】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榆杰公司股东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和审查,分别听取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执行人榆杰公司、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51执3817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榆杰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榆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经查,被执行人榆杰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第三人***、**分别认缴出资98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4年4月24日】,又未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申请:1、追加第三人***、**为(2021)渝0151执3817号案被执行人;2、第三人***、**分别在980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榆杰公司未履行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榆杰公司辩称,被执行人榆杰公司不存在破产原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已实缴出资1800万元,其余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且涉案债权形成时间在第三人***受让股权之前。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已足额缴纳了认缴出资200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1)渝0151民初3573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如下:“一、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4327.70元,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建材有限公司144327.70元,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00000元,此案结清;二、若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另行支******建材有限公司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2.46元由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由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5日前径******建材有限公司”。在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渝0151执3817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17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榆杰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榆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1)渝0151执3817号案被执行人,并分别在980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榆杰公司未履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重庆榆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800万元、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4年6月16日;2014年5月16日,股东***、**分别实际出资1800万元、200万元。
2018年7月17日,***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重庆榆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102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后重庆榆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并分别出资(实缴)1020万元、780万元、200万元。
2019年10月17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重庆榆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102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又增加注册资本金至10000万元,股权转让和增资后重庆榆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并分别认缴出资9800万元【其中:实缴1800万元;认缴8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9年12月31日】、200万元【实缴】。
2020年3月10日,重庆榆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7日,***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转让后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并分别认缴出资9800万元【其中:实缴1800万元;认缴8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9年12月31日】、200万元【实缴】。
另查明,1、贵州***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由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在建】的“贵阳**.岭秀山N区二期1-4#楼及配套商业、地下车库工程和附属总承包工程”截止2022年10月12日,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12787456元;2、贵州***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由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在建】的“贵阳**.岭秀山N区三期5-8#楼及配套商业、地下车库工程和附属总承包工程”截止2022年10月12日,重庆榆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15291767.88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承担责任问题。被执行人榆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200万元,**已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在认缴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榆杰公司未履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申请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承担责任问题。被执行人榆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9800万元,实缴1800万元,未缴8000万元,未缴部分出资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同时,被执行人榆杰公司尚在经营中,截止2022年10月12日在贵州***尚置业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28079223.88元,申请执行人仅以被执行人榆杰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货款244327.70元,证明被执行人榆杰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证据不足。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在认缴出资98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榆杰公司未履行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申请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 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