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405号
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378342469。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伶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27853X。
法定代表人:郑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正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塘镇陶家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JFMTX7。
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鸭江中学,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金龙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2452049729R。
法定代表人:郭鲁,该校校长。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273658642XK。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鸭江中学校、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30日,和解期间从2022年3月15日至4月14日。2022年4月26日,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关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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