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

维强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6245号之一
原告:维强电气有限公司(原名:维纳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隔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GGA8G。
法定代表人:陈旭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怡,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白集社区徐贾快速通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1886091A。
法定代表人:李丹,董事长。
原告维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维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维纳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变更为维强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维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