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雄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5132号之一
原告:南京大雄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大西门**208。
法定代表人:杨慧,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白集社区徐贾快速通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大雄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雄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用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