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

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执保1333号
申请人: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义,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4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银行账户:1、开户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账号:80×××88;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账号:32×××99。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康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