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强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4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02(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梦欣,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梦欣、万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薇
书记员***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