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11860号

原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02(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冰,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LAW,IP-MING STEPH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鹏公司)与被告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被告高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泛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泛鹏公司与高亚公司签订的《产品及服务合同》;2.判令高亚公司退还泛鹏公司已支付的21万元并赔偿损失6.1万元;3.诉讼费用由高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13日,泛鹏公司与高亚公司签署《产品及服务合同》,高亚公司将8thManage的基础产品安装在泛鹏公司所属的电脑中,整个产品及服务停滞在编制《泛鹏FAS系统应用模式说明》阶段,停滞在该阶段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在于高亚公司。泛鹏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高亚公司发送项目终止告知函,截至起诉之日,高亚公司仍未返还泛鹏公司已支付款项。故泛鹏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亚公司辩称,不同意泛鹏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泛鹏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泛鹏公司指出的违约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6月,实际双方在2016年7月至9月期间仍在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直至2018年10月,泛鹏公司才提出解除合同,可见泛鹏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合理解除涉案合同的事由。如法院认定涉案合同解除,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6月19日。第二,泛鹏公司要求高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涉案合同附件一及高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到合同附件载明的K阶段,只要泛鹏公司确认,需要支付到合同约定的60%,因此本案高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30%部分的工作,泛鹏公司要求高亚公司返还21万元无依据。第三,关于泛鹏公司主张的6.1万元损失,高亚公司认为该损失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在泛鹏公司没有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该损失即使存在也不应由高亚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3日,甲方泛鹏公司与乙方高亚公司就泛鹏公司信息管理系统(8thManage)项目签订《产品及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总额为70万元。本合同费用仅限于本合同附件二《产品功能清单》所列明的应用功能。如有新增功能或在原有功能基础上进行修改,则作为二次开发的内容,并列入系统维护的范畴,按双方确认的新增功能或修改内容及人工数量进行二次开发的费用结算。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1万元;8thManage标准产品安装部署完成及应用模式确认完成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1万元;乙方向甲方完成实施/培训服务、甲方完成UAT(用户验收测试)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24.5万元;完成UAT测试之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3.5万元。除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或双方认可的原因解除合同之外,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废除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罚款,并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合同附件一列明了项目进度计划表。

2016年4月19日,泛鹏公司向高亚公司付款21万元。

2017年10月27日,泛鹏公司向高亚公司发送《项目终止告知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在2016年4月13日签订了8thManage产品及服务合同,由于贵司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我司要求,故我司现决定终止此合同。我司已于2016年4月19日向贵司支付首付款21万元整。因双方并未开始实施上述合同,故恳请贵司收到此项目终止告知函后30天内将上述款项共计21万元整支付给我司账户。

2017年11月23日,高亚公司将泛鹏公司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要求泛鹏公司支付产品费用余款447 107.54元、服务费余款23 537.94元、单方解除合同的罚款140 000元以及维权费用12 000元。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未就具体的应用方案达成一致,涉案合同的履行一直停滞,直至泛鹏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解除合同,客观上高亚公司也没有再继续履行合同。故其要求泛鹏公司支付合同余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泛鹏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据不充分,高亚公司主张泛鹏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40 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天河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7)粤0106民初2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泛鹏公司向高亚公司支付违约金140 000元。泛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9日,该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泛鹏公司提交其与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回单、申请单及发票,证明泛鹏公司为购买与涉案合同相匹配的服务器,支出61 000元。高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泛鹏公司认可涉案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

庭审中,高亚公司提交双方往来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其已向高亚公司提供了部分服务。泛鹏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仅是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泛鹏公司与高亚公司签订的《产品及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泛鹏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高亚公司返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对项目进展到哪个阶段虽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高亚公司主张项目进展到合同附件载明的K阶段,而泛鹏公司主张项目停留在应用模式梳理即I阶段,但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载明的事实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高亚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且泛鹏公司对高亚公司提交的合同履行证据未提出反对意见。高亚公司应取得相应的合同对价。现泛鹏公司要求高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1万元并赔偿损失6.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的《产品及服务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65元,由原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国荣
审  判  员   李佳佳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