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5798号
原告:点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502。
法定代表人:张人卓,总经理。
被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1德润大厦B座2306。
法定代表人:王犀。
原告点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点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点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点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点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