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8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本院依法向长垣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履行,截至目前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国伟 审判员  郭士龙 审判员  韩振江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