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执9994号
申请执行人: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
被执行人: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期限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同时,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伯昌
审 判 员  陈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