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043号
原告: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滨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59921070H。
法定代表人:苏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良,临沂河东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2212402P。
法定代表人:节留君。
原告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4628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上官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