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628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7EE178。
法定代表人:李凤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营军
人民陪审员 高贯福
人民陪审员 黄现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大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