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环禹水电暖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746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对原告***环禹水电暖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9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9民初5746号中第11页第24行“案件受理费7471.24元,由***环禹水电暖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326.2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1.24元,由***环禹水电暖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326.2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