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175号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康张路北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60室。
法定代表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