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765号之一
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