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3259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迪,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特**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70351264Q。
法定代表人:甘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8.74元,由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鹏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