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赋安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东堤**。
法定代理人:甘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特**/div>
法定代表人:甘子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赋安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303执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