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甘子林。
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肖志强。
本院在执行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龚家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邹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