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成都威斯特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宏磊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威斯特消防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

被执行人: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执行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执行人: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瑞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群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双淼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威斯特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瑞华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群欢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双淼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瑞华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群欢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双淼商贸有限公司向成都威斯特消防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未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未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瑞华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群欢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双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851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友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