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2531328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中塘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Q32Q85C,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大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413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3)苏0413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