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恒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5516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1926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恒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45号鼎恒中心21G、21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26240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建恒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陕0404民初5516号裁定,冻结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166058.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1年9月29日冻结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1001636708052503195_1,控制金额1166058.78元)。
被保全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账户1221300000941495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先确保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等值担保财产,再决定是否解除对账号为61001636708052503195_1的保全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058.78元(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122130000094149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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