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5208号
原告:北京中建恒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
法定代表人:董月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景辉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
法定代表人:杨宇香。
原告北京中建恒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景辉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建恒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