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67239号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泷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泷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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