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23456号
原告:上海泷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晓宏,经理。
被告:江苏新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泷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泷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原告上海泷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