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将案款缴纳,申请人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当日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8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查世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苗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