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91民初1550号之一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春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圣红,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陈述事实、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接收款项和实物)。
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经济开发区万家墩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东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迈,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应诉,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张毕,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应诉,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定后又于2016年11月2日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后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为2975元,由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