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81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又名梁少龙),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来。
原告**诉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景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