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10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0,268.70元。至于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搬离并腾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110街坊20丘土地中约定的题桥发射台T6天线场地8亩租赁场地及地上设施内容,因涉及被执行人公司员工及场地堆放着大量物品,且无他处可搬离,此项内容暂无法予以执行。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高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4月10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款项470,268.70元外,其余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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