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108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95,372.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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