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60号
原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定祥。
委托代理人孟建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宏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土地及房屋的占有、使用事宜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的房屋及土地位于闵行区浦江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对上述纠纷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意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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