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587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自由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申渏,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瑢,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章雅婵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