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三源电力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193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开区。
被告:天津三源电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区光复道**号。
法定代表人:赵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人资部人事专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三源电力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春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江学建
书记员韩婉婵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