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翠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清申36号
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自由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升,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欣,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翠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杨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树祥。
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翠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翠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天津市茂源电力服务公司(被天津三源电力运输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现名称为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持股80%,天津市北辰区杨河村村民委员会持股40%,住所地为北辰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服装制造、室内外装饰、机械设备安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百货、办公用品、副食品、水产品批发兼零售;烟酒零售;汽车运输。营业期限自1997年11月10日至2007年9月5日。2001年12月28日,因天津市翠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度年检,被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翠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三源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翠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郝宛鸿
审 判 员  史凡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蔚奇
书 记 员  尹长卿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